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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指那些情形?

2022-09-13 法律服务网 827

案情介绍:

接到来电咨询人,关于失业保险申领中的要求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指那些情形?

 

律师说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规定的非由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试用期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法律适用: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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