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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

2022-06-13 法律服务网 892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苏州昆山某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入室行窃。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在追赶过程中,秦某不幸溺亡。秦某的家属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所述的试图打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保安对秦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安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此外,法院查明,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其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而秦某因入户盗窃,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遭遇小偷而进行追赶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一般属于正当防卫。若没有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时,小偷由于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行为而遭受死亡的,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中物业保安对秦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秦某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物业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因此被告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律提醒】

正当防卫是指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防卫明显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则不在此限。在追赶小偷过程中不能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作出过激行为。否则导致的小偷伤亡,追赶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产生相应的赔偿。更不能在捉住小偷后,实施私刑惩罚,否则也会涉嫌故意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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