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法律服务网 1256
事情简介
2022年5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查看网传图片注意到,一栋建筑与围墙相连处挂了一条红色横幅,上面写着:“XX小区居民刘先生在网上约炮被骗20893元。”横幅落款为“城口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
记者以小区居民身份致电城口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工作人员证实前述“反诈横幅”所提案件属实,她在电话中提醒道:“现在‘电信诈骗’属于高发案件,在各小区悬挂相关反诈宣传横幅很正常,意在提高居民防范意识。”
这种宣传做法是否侵犯隐私权?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刘先生的上网行为是其个人私密行为,其上网内容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所以刘先生的上网行为属于个人隐私。该县防诈中心的悬挂横幅,横幅内容明确了特定人和特定行为,将刘先生的隐私行为进行公布,侵犯了刘先生的隐私权。
小律提醒
小区悬挂横幅宣传反诈意识固然好,但是宣传内容却不能指向特定人和其特定行为,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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