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6 法律服务网 810
事情简介
“该店已关闭,会员需前往美容美发B店使用会员卡。”准备去美容美发A店的刘女士发现,店铺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则公告,随后刘女士在内12名会员看到公告后前往B店,却被告知其手中持有的会员卡需按照1∶1的比例对余额进行充值,才可以在该店进行消费。刘女士等人多次联系A店老板未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A店退还其储值余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等12名消费者支付费用与A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店关店停业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应当返还刘女士等12名会员的预付费用。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的美容美发店在其公众号发布了闭店通知,明确的表示了自己无法提供后续服务。符合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这一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刘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用。
小律提醒
预付消费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服务时间较长、合同履行具有滞后性等特点,消费者预付款项后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消费者对于那些预付金额过高、服务时间过长的服务项目应当尽量避免,理性对待预付消费。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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