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救人反被告!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起“保护伞”

救人反被告!法律为见义勇为撑起“保护伞”

2021-11-11 法律服务网 976

基本案情

孙某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经营一家药店。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老太在药店内突然晕厥,孙某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将老人送医脱险。后经检查,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住院18天。事后,老太认为孙某心肺复苏操作不当,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康平法院认为,孙某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无重大失误,又具备行医执照,且是紧急情况下自愿实施救助,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齐老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孙某具备行医执照在紧急情况下给齐老太实施抢救,过程中无重大失误,虽因抢救造成齐老太损害也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所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