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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法律风险分析

2020-09-03 法律服务网 1749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互联网诊疗活动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本文将针对行业特点,对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资质风险】

我国对于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的是准入管理,也就是未取得相关许可或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该活动。那么医疗机构首先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行登记申请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想开展在线诊疗活动则需在上述基础上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申请通过后方可登记开展在线诊疗活动。

 

【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也存在泄露的风险。医疗机构的专业性仅限于诊疗方面,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并非其长项。因此在线就诊患者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发生泄漏事件。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之规定,开展在线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避免发生信息泄露事件。

 

【执业资质、事故责任风险】

在线诊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生基本上都是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对于医生的执业资质也存在不明确等问题;同时由于在线诊疗的局限性,若诊疗过程中发生无法预见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不清也属于风险之一。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之规定,从事在线诊疗的医生、护士应取得能查询到的资质,且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需要认证为本人操作;在线诊疗活动中的服务内容、流程、责任及权利等需要事先明确,并要求双方签订知情书,从而达到出现事故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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