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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玺“被”代言 合同诈骗案宣判

2020-08-25 法律服务网 1384

基本案情:某化妆品公司基于曾经的合作关系委托宋某“签下”易烊千玺作为新的广告代言人。宋某出示了自己公司与易烊千玺所属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其负责操作代言事宜。随后化妆品公司将1696万元代言费打进宋某账户,宋某又以拍摄费等名义向化妆品公司索要600余万元。

2018年10月,化妆品公司在天猫旗舰上放出一张剪影照并称“猜猜新代言人是谁”。粉丝很快猜出该剪影是易烊千玺。但就在该化妆品公司发布剪影照后,易烊千玺工作室却连发两条声明表示从未签订代言协议。化妆品公司报警后,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明知易烊千玺无法为某化妆品公司品牌代言的情况下,虚构了与易烊千玺经纪公司已签订代言合同及履行相关合同的事实,骗取被害公司相应的代言、拍摄等费用。被告人宋某将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法条链接:《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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