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法律服务网 2125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规定》明确,违规行为范围涵盖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明确了5类违规主体,针对6类违规行为制定了10项行为措施。
处理措施: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规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受托管理机构、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有组织地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或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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