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法律服务网 1223
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中路汇优时代星座2楼的小龙坎火锅店。两年间用地沟油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涉案2吨多。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厨师刘东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厨师苏某强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2020年4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认为,苏某涛等5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2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17万元。其中,火锅店法定代表人、老板苏某涛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处罚金17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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