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9 法律服务网 198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上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适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实施细则的制定,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程序等更加规范和明晰,一是进一步规范评残程序。细化评残的条件和有关程序要求,规范评残应递交的材料和书面申请内容,明确单位,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职责和办理时限。二是进一步完善残疾等级鉴定。明确和细化了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程序,在成立医疗专家小组、开展伤残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和出具鉴定意见等方面均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鉴定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进行重新鉴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三是进一步规范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明确伤残证件遗失补证和破损换证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对外出定居、证件注销、材料送达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伤残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实施细则提出,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由部队或者跨省迁入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本市标准发给。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审批同意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迁出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到审批同意的当月。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实施细则还提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如果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情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细则还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该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来源: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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