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法律服务网 1854
《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帮扶援助情形】
(一)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等之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三属”等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力丧失,以及因交通事故、重大火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严重疾病、长期失业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帮扶援助方式】
根据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相应给予资金援助,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或服务类援助。具体帮扶援助金额、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由各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帮扶援助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在发生困难后六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填写《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连同身份证、退役证等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1.申请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
2.申请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申请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需提供服役期间致病致残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的,需提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居(村)可代为申请。
(二)街镇审核。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条件、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视情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街镇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30日内拨付帮扶援助资金或落实帮扶援助实物、服务等;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街镇。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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