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5 法律服务网 1807
事件经过:
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10月23日,建行河南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客户经理董某分7次从纪女士账户上转走共计69.3万元。此外,董某还以纪女士名义办理了贷款和信用卡,归其个人使用。目前,5万元贷款分文未还,已逾期,罚息正在一天天增加。目前,建行河南平顶山分行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
银行职员挪用客户资金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保管机构,应该向储户提供安全保障,包括账户安全、信息安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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