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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海火车站抢2岁女童获刑

2020-06-04 法律服务网 1144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谯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边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武某某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行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两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谯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2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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