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5 法律服务网 10278
为减缓疫情带来的冲击,让电影产业尽快复工,2020年针对电影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政策一: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对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给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政策二: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公告》指出,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现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
2020年5月13日
(来源:财政部、国家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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