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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

2020-03-31 法律服务网 1211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政府同意,3月17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从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降低企业房租、减轻企业费金负担、优化纳税缴费服务、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等五个方面,就湖南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除特别说明外,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

一、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

三、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纾解受困企业资金困难,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渡过难关。

鼓励降低企业房租

四、 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五、 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减轻企业费金负担

六、 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

七、 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

八、 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九、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依法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报或缴纳期限。

十、对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税费减免。

十一、 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运用手机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缴费便利服务,简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最大程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保障纳税缴费人安全健康。

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十二、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税费支持政策。

十三、 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政策标准、办税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落实落细。

十四、要密切跟踪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财政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来源:湖南财政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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