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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定监护人问题

2020-03-06 法律服务网 2695

咨询人蒋先生来电,称其已成年的儿子因车祸双腿截肢,不幸落下残疾,自己今年已经满60周岁了,问能否担任其监护人?

【律师说法】

监护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来说,就存在监护人问题。但如果仅是身体残疾,没有精神残疾的,仅存在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存在监护人这一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若残疾人是成年后未婚的,则其抚养人仍然是其父母;若残疾人已婚,则抚养人是其配偶;若残疾人有成年子女,扶养人是配偶和成年子女;若残疾人是未婚、且无子女的成年人,则扶养费用由国家、社会负担,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福利保障。

蒋先生的儿子因车祸截肢而不幸身体残疾,但由于其并无精神残疾,因此不存在监护人这种说法。同时根据上述规定,若蒋先生儿子未结婚且无子女的话,则蒋先生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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