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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男子出售野生动物 法院判刑6年半!

2020-02-25 法律服务网 1156

2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喜爱水獭,为满足个人爱好,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10月份通过网络方式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某(深圳水獭卖家),先后在荆某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被告人周某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

其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被告人谢某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了重庆买家岳某某(在逃)。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准备出售2只水獭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水獭2只,随后在其公寓房内搜查出水獭1只。1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案件应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动机系个人爱好而收购水獭,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春节以来,这全国上下都被这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笼罩着。有专家研究表明,引发疫情的病毒宿主可能是野味爱好者热衷的蝙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如遇见不法分子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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