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法律服务网 2060
疫情虽然是在武汉爆发,但是其影响力可能扩大到国际工程领域。特别是对于从我国国内进行大规模设备材料采购和劳务输出的项目来说,影响可能更严重,进而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工期和实施成本。那么在国际工程合同索赔中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呢?
【律师说法】
以FIDIC EPC条件为例,其中第19.1条的规定,“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虽然FIDIC EPC条件上述第(I)至(IV)项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并未包括疫情等流行病,但并不意味着FIDIC EPC条件将此类事件排除在不可抗力的范围之外。
本条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的措辞,而且本次疫情显然满足上述(a)至(d)项的条件。我们认为,根据国际工程的一般实践,疫情原则上应认定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可就因疫情而迟延或不能履约而免责。但需要注意,发生纠纷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对于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条件充分考量,承包商在举证过程中应关注两大方面:其一,疫情与合同履行受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承包商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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