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法律服务网 3133
【前言】
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作的一种行政惩戒和教育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没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没收违法所得等。小编,整理了船舶在长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几种最常见违章行为,提醒有关船舶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典型内河船舶违章行为】
1.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往往需要通过甚高频来与周边航经船舶交流,了解相互间的航行意图,从而做出正确的避让操作。若不然,极易导致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沟通,就无法保障进行正确的避让操作;也无法及时接收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提醒和应急呼叫信息,也无法保障视情况调整船舶航行状态和计划。
2. 不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IS作为助航设备在船舶航行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海事部门通过电子巡航比对、现场巡查等手段,一旦发现船舶存在未保持AIS设备始终处于有效开启状态、动静态信息录入不准确或者为躲避海事监管而故意关闭AIS等问题,海巡艇就可能需要前往询问了。
3.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
夜间不按规定显示号灯,给水上安全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航行灯的正常开启有助于帮助驾驶员提前判断周边船舶的航行状态。有助于提前判断和减少紧迫局面的发生。按规则要求准确显示各种号灯,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要及时运用正确的声号及规范使用VHF等,以便与来船沟通联络,协同动作。
海事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发现,部分船舶存在航行灯未正常开启的情况是由于忘记开启或是未仔细检查船舶航行灯的工作状态。这种情况在夜间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碰撞局面的发生尤其是商渔船碰撞的情况。
以上3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配员不足
船舶缺员主要有以下几点危害:
(注意:船舶缺员既处罚船长又处 船舶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5. 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
仔细看看,你船开航前有没有按照这张表进行了安全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船上的法定值班日志、记录主要包括航行(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记录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性来验证船员的适任能力和船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8.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船舶超载会极大改变船舶稳性,带来一系列安全隐患,是诸多船舶碰撞、沉没事故的主要诱因。为了您的自身船舶与生命安全,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装载货物,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各类水上违法行为给船舶航行、船员自身安全以及水域环境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相关企业和船舶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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