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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11月起施行

2019-11-13 法律服务网 1362

【前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运令2019年第5号)的具体实施细则,该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新规生效后,相关旧规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2〕42号)同时废止,现将该办法相关调整情况归纳解读如下:

培训项目许可调整

培训许可申请流程发生了变化,船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许可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接受理,相关申请材料有:

1. 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船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材料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

非许可条件事项变更向部海事局申请,许可条件事项变更按重新申请流程办理;中期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由部海事局组织,具体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部海事局核查。

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方法

(一)场地设施设备

1.场地设施设备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办法附录4新增的标准对照了培训大纲,删除和调整了一些设施设备,规定了每个培训项目基本班规模,明确了关键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满足培训的规模,对申请超过基本班培训规模的,所需要的设施应满足增加相应的设施设备。

2.租用场地设施设备:办法明确了可以租用的场地设施设备,其他未明确的,应当自有。租用场地设施设备由旧办法5年的要求调整为3年,并提供适用培训的情况说明。

3.关键场地设施设备:培训机构的部分场地设施设备在培训中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为管理好主要影响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办法新增了对关键场地设施设备变化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核实是否满足开展培训的要求,相关核实材料归入管理档案。

(二)教学人员

1.教学人员配备标准:办法附录6新增了教员配备标准,与旧教学人员标准相比,一是调整了对教员资历、航区的要求,满足对申请不同航区培训项目的合理需求;二是将旧标准中教员需要自有调整为海船理论教员自有,实训教员可以外聘,内河理论、实训教员不做要求;三是教员来源两种途径,分别是持有相应证书的船员和航海类的专业教师。

2.教员管理方面

一是培训机构在培训项目许可有效期内,教员发生调整需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归入培训机构管理档案,教员确认后录入船员管理体系教员库。

二是模拟器教员应满足经过使用相应模拟器教学的培训,并协助承担相应模拟器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

培训课程的确认

一是办法明确了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为最低学时,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学时应不低于最低标准。

二是培训许可规模为培训机构可以开展的最大规模,课程确认时应充分考虑培训计划合理性,培训资源保障等因素,课程确认规模应小于等于许可规模。

培训管理方面

一是明确了培训学时,培训班开班规模,即每天培训学时最多8学时,每学时时间不少于40分钟。

二是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培训规则》要求的培训计划报备后的确认要求,开展培训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船员管理系统。三是明确培训机构培训书面告知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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