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全职妈妈做微商被诉商标侵权

全职妈妈做微商被诉商标侵权

2018-06-27 法律服务网 1711

在休息之余打开微信聊聊天,刷刷朋友圈,但是现在打开朋友圈,刷三条其中有一条就是微商发的广告,而这些微商大多都为全职妈妈又或者是大学生或者是家庭主妇,他们利用自己空闲的时间通过这样的一种网络销售为自己挣得收入。

活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常常以图文并茂的营销方式进行商业推广。但微商推广需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引官司上身。

全职妈妈做微商

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在照顾孩子的闲暇之余,王女士做起微商,在朋友圈销售某品牌化妆品。她精心拍摄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发布在朋友圈。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第一桶金还没赚到,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该化妆品品牌的企业诉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权,其从未许可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对方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庭审中,王女士无法证明所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此外,经鉴定,其销售的商品也并非正品。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微商要坚持诚信无欺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