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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免税政策汇编

2019-08-28 法律服务网 5607

一、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这里“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的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专门经营农产品和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符合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纳税人需要注意: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四、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专门经营农产品和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符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六、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符合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符合免征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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