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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

2019-08-26 法律服务网 1460

【前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整理一下资料以供参考: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怎样的?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区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些区别可以便于区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违章作业;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由于两者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一)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结语】

企业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既是自己对公司、企业应尽的勤勉义务,也是所在公司、企业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应务必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真正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危及企业与社会大众,自己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人,对自己的人生、事业、家庭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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