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2 法律服务网 1660
徐某原为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计兼任南通开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会计,有着大专文凭和不错的工作,却沉迷网络赌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144万元公款后逃之夭夭。2018年10月10日,通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开成建设有限公司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的财务资金人民币144万元占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其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人民币20万余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信用卡套现透支款。2017年4月12日,徐某因无力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先后写下忏悔书、绝笔信并更换手机号后逃匿,被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上网追逃。2018年2月21日,自知罪责难逃的徐某到通州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意见】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责令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4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南通神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南通开成建设有限公司。
【律师说法】
哪些人员可能犯职务侵占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犯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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