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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

2019-08-07 法律服务网 1955

【前言】

对于公司破产以后就要进行相应的流程,其中对于公司的清算就是很重要的一点。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在进行公司清算的时候是什么样的程序呢?很多人都不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在2008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但是在2008年初,该办法已被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商务部于2008年5月、10月分别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26号文”)。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规定适用的缺失。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95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73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另外,财政部1995年7月9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却未因《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被调整,该通知目前仍是有效的。

据此,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和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无意继续该企业的经营;(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之间无法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达成一致,无法继续合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僵局,投资者被迫解散外商投资企业;(3)投资者一方违约,导致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为此陷入经营困境;(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遭遇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投资者预定的经营目的;(5)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6)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

【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三、清理公司资产

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四、核定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未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3、债权审查。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八、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结语】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与清算大家都了解了吧,还有什么有疑问的地方欢迎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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