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带你认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带你认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019-08-06 法律服务网 1503

【前言】

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你了解多少,什么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什么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主体

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主观方面

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客观方面

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犯罪客体

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于“造成重大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关于骗取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骗取贷款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其社会危害性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已列明的各具体情节大体相当的情节,可根据此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依法办理。例如,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如果行贿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贿行为是独立成罪的,则不应再作为其他行为的情节来认定。通过持续“借新还旧”以及民间借贷方式偿还贷款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另外,刑法还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也未明确规定“特别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贷款罪中数额认定为“重大损失”还是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标准不一,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协调好而导致改判的后果。

虽然目前对骗取贷款罪中的“特别重大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方面可以参考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20万元,对于超出此标准至十几倍、几十倍的数额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将300万元—500万元作为认定该罪“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将骗取贷款罪的标准也认定在至少300万元以上,同时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再行制定标准。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相关刑法法条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