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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撞上没牵绳宠物狗致残 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责任

2019-07-24 法律服务网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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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一天晚上8点多,李小姐带着未拴绳的萨摩耶在富春江边公共通道上行走,“自由”的萨摩耶在草丛中“撒欢”。

这时,正在江边倒走锻炼的王先生与突然从草丛中蹿出的萨摩耶发生了碰撞,王大伯摔倒受伤,被送医救治。

之后王大伯被诊断为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叶脑戳伤等,并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出院后,王大伯就其损伤致残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构成人体损伤10级残疾。

于是在去年12月,王大伯向杭州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近18万元。

庭审时,王大伯说事发时,自己确实是倒着行走,但曾多次回头观察四周情形,无法预见从草丛中突然蹿出的萨摩耶,致其被撞倒受伤。法律并未规定行人不能在公共行人道上倒着行走,即使存在过错,也只是一般过失,而不能认定为重大过错。

同时王大伯认为,李小姐的萨摩耶没有办理养犬证,也没有系狗绳,且又在公共场所,违反了城市养犬相关管理规定。本案系特殊侵权责任纠纷,理应由李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李小姐认为,王大伯在公共道路上倒着行走时未关注其身后情况而自行跌倒受伤,病历中也记载了“走路时不慎自己跌倒”,并非被狗撞倒;王大伯主张其主观意识无法预见,也足以说明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王大伯跌倒当时神智清醒,无明显外伤。其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5万元,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李小姐承担其中60%的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定,王大伯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由李小姐负担9万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5万元,李小姐最终支付给王大伯8万元。

【律师说法】

饲养的宠物造成损害如何归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应该如何确定?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小律提醒】

动物的行为难以预知,在饲养宠物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对他人及自己造成损害。我们在出行时也要对自身安全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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