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7 法律服务网 1738
小区水管爆裂,为了减少损失,居民自行关闭供水阀,因此受伤。伤者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热门新闻】
2018年2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内,突然发生自来水水管爆裂事故。
“水溢到地下室,足足有30厘米深,再没人管损失会更大。”家住该小区的李某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了相关情况。但物业公司迟迟未派人来处理,李某找到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居民先想办法把自来水总阀门关闭,再联系修理工。
李某和邻居王某商量后,一同将井盖打开,关闭了供水总阀门,但在此期间,井盖不慎滑落,砸在了李某的脚上。事后,李某住院治疗13天。
出院后,李某越想越郁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对自来水管的维修义务,却迟迟不修,自己则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而受伤,物业公司不该负责吗?
然而,他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均无果。于是,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并提出了多项理由:李某虽然是小区的业主,但其所住的单元楼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物业仅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李某自2017年6月以后便未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用;发生水管爆裂的当日,物业公司联系了自来水公司前来修理;该单元楼前期也发生过自来水管爆裂事故,维修费用是由社区承担的。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小区地下室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李某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被告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提出的,李某未交物业费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关闭水管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赔偿李某损失2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无因管理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如何认定?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
因为无因管理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小律提醒】
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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