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 法律服务网 1582
【最新消息】
2018年12月,一段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当事男子常某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9年6月12日,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7月10日上午,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打人男子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一段被冠以“男子反削20年前班主任”标题的视频流传网络。打人男子一边扇老师嘴巴一边骂——
最后在围观群众的劝说下,打人男子才住手。被打后,老师没有还手,仅是嘴里喏喏地说“对不起”。
12月19日,一位名叫常仁尧的男子在网络上就此作出回应。他表示,自己打老师不对,但打这名老师是事出有因,因为上学时这名张姓老师曾经严重体罚过他。
与此同时,张老师所在学校的一份举报信也流传于网络,信中对常仁尧这种不尊师重道的行为表示谴责。
一时之间,这起事件迅速挤入公众视线。
事件发生后,打人者河南洛阳栾川县雷湾村33岁的常仁尧在投案途中被警方抓获并拘留。经过审查,栾川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6月12日上午9时,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7月10日上午,该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打人男子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常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二十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
对被告人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给社会的启示是什么?
被告人常仁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仁尧以对近二十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师重教是五千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髓之一,自古以来要求“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全社会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每一个学生都应当尊重自己的老师,感激老师对自己的培养教育。古今中外教育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鼓励为主的方式,也有严格管理的方式,古语云“严师出高徒”,说的就是老师只有严格管理,及时有效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才能培养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当然,法律和教育部门也都禁止体罚学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二十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常仁尧的侮辱殴打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对常仁尧的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
第三,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老师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艺术。老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承真理、塑造灵魂的重任,理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水平。我们希望此案的处理,能够更好地促进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求学者尊崇敬重师长,如此才能薪火相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才能更加浓厚,教学相长、和谐包容的师生关系才能逐步形成。
【小律提示】
尊师重教,决不能流于口号。只因为上学时遭体罚就反削班主任,甚至已经时隔20年后,如此睚眦相报实在令人感到痛心。且不说当时是如何重的体罚,但已经过去了20年,难道就非要冤冤相报吗?尊师重教的底线,都不知道哪里去了!无论时光如何变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尊师重教都决不能流于形式,决不能让教师在社会的夹缝中生存,在权益保护的白纸上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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