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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创业就业平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你都知道吗?

2019-07-01 法律服务网 1151

【前言】

近年来,国家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的税收减免,让种子型企业、初创企业能够降低负担,以此支持“双创”发展。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详细梳理了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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