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7 法律服务网 2000
【最新消息】
6月25日22时许,大连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经连续工作,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事件回顾】
6月24日,一段“女孩深夜在街头遭暴力侵害”的视频引起公安部和全国多地警方的关注和调查。网传视频显示该事件发生在6月22日1时许。根据网友反馈,全国多地警方介入调查。
25日下午,大连公安官方微博账号发布通报,经警方核实,系6月22日凌晨1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被害人吴某(女,29岁,辽宁盘锦人)当夜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殴打,吴某拨打110报警。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目前已出院
【律师说法】
施暴男子拳打脚踢、撕扯衣服、强行拖行女子,手段残忍,这在法律上算什么行为?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我们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一、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均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实践问题:
1、如何认定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一般是指没有构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等情形。但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恶劣的,即使被侵害人没有构成轻微伤,也不宜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殴打他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明知?
2007年1月8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关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2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
3、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治安调解?
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时要适用调解优先的原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依法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有关规定,对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殴打他人案件作了明确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伙(聚众)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累犯;多次殴打他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4.故意殴打他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要看具体的法院伤情鉴定,轻伤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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