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法律服务网 1587
【热点新闻】
贵州遵义县男青年周某没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语言竟让邻居猝死。为此,他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经调解,日前,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据了解,周某和同龄的苟某(男)系邻居,去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其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此状况,周某还以为苟某也在开玩笑,让他“不要装”,但见倒在地上的苟某始终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且气若游丝。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苟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抓
然而,当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理论,周某却态度强硬,苟某的家属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免除刑责民事赔偿6万元
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提请对周某逮捕时遭遇卡壳。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了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本案中,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周某对于苟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周某并不知道开玩笑刺激、推搡会导致苟某发病危及生命,也没有可能预见这种情况。因此周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过失。
客观上来看,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检方认定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客观上来看周某的开玩笑与推搡行为并不是导致苟某死亡的间接原因。
如果周某明知道苟某有冠心病还推搡、开玩笑刺激,那么他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吗?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所以见死不救的行为,如果不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的,必须要有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等使行为人负有事实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成年人就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其次,行为人要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最后,行为人如果不履行特定义务,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本案中,周某与苟某只是邻居关系,且周某的行为并非苟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周某没有救助苟某的特定义务,因此并不构成犯罪。但苟某的冠心病发作,客观上确实受到了周某的影响,且见到苟某倒地,面色发紫、气若游丝,明显有生命危险,周某作为苟某身边唯一目击者,应该救助而没有进行救助,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虽然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并不会触犯法律,但道德同样是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东西。眼见他人处于危难之中,只要有能力就应该伸出援手进行帮助,千万不要“自扫门前雪”,这样只会让整个社会越来越冷漠!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