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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2019-06-03 法律服务网 1567

【前言】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为此小编在下面罗列了几个关于商业秘密的重大问题,希望企业主们能够正视其重要性,保护好自家的核心财富。

一、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的特征。

二、在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之间如何择优选择?

视情况而定!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与商业信息两种,通过自有的保密措施保护,在未被披露之前,长期有效(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而专利权的范围只涉及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发明的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过了保护期限的专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其中,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将成果予以公开,商家可以鉴此来选择最适合自身经营的保护办法。

三、企业应该如何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呢?

诚如上文所言,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依靠企业的自力方式进行,鉴于“老干妈泄密案”的惨痛教训,水滴君在此为各位企业主提出了几点关于保密措施:

(1)人员保密制度

①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将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已经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与特定的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③在《员工手册》中对保密义务和措施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2)信息网络保护

①在员工电脑中安装保密系统

②安装网络监控系统,对于公司内部所有往来文件进行监视

(3)针对保密资料

①设置档案室用于存放重要内部底档,任何人进入档案室需要特殊权限并予以登记

②对保密文件进行设置,防止其可被拷贝、复制

四、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构成商业秘密?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原则——接触+相似-合理来源,简单解释一下,如果被诉方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同时所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似,但被诉方又无法说明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理来源,在此种情形下,极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可以!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而受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其所获得、使用或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其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得来的情况,而并没有对“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主张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应当满足以下四项构成要件:第三人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或受让商业秘密;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商业秘密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且合法有效;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适当的对价。简而言之,司法实践并不否认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但是必须满足上诉四项构成要件。

六、商业秘密不幸被泄露,如何采取法律途径维护企业权益?

商业秘密主要采取自力保护的方式,但一旦涉嫌第三方侵权事件的发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法律途径及时保护,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再次水滴君也为各大企业主整理了几条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

①及时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

将泄密人、使用商业秘密者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损失要求赔偿等。

②向工商部门举报,并要求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侵犯商业秘密既然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就理应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管辖,工商部门有权对侵权主体进行查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③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明确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时的立案标准予以规定,如果现实中侵权人的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建议公司可以先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由公安机关对事件予以调查,后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 权利人必须对其主张权利的信息对内、对外采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信息的范围;措施应当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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