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法律服务网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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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研究生毕业以后,就在银行工作,过了几年,又被借调到银监会,但是就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她却听信了银行同事“个人学习一下”的说辞,将银监会的机密文件传给了这位同事。
但最终,这位“个人学习一下”的前同事却把文件转发给了别人,别人又在好几个微信群间转发,最后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最终,泄密的李某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结局。
80后研究生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刑一年
裁判文书网上有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中被告通过微信将资管新规的部分内容泄露给前同事,前同事又发到自己的微信群里,这样一传十、十传百、最终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事情是这样的,1986年出生的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开始在廊坊银行工作,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李某当时在中国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工作。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附件就是《指导意见》(也就是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李某看见后找到潘某副处长汇报情况,潘处长让其负责处理,李某便向潘处长申请将文件打印出来再处理。潘处长同意之后,李某就到综合处将文件打印了出来,并且在涉密机打印登记本上进行了登记。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通过微信和原来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一些工作,告诉郑某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是否有文件,李某说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传。
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李某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的发给了他。一共拍了三十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但是由于李某知道这份文件是秘密文件,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她发给郑某的照片上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根据李某证言,她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回来后李某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类似的照片,因为这些照片和发给郑某的特别像,但不敢确定就是她发给郑某的文件照片,于是她就把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发给了郑某,问郑某怎么回事。
郑某说他也不知道怎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发给了廊坊银行总监费某一个人,没有发给别人。
然而,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
结果该文件就开启“一传十、十传百”的扩散模式。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发到了“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
“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随后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进而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获悉后,给中国人民银行发传真申请采访。造成恶劣影响。
事实上,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就强调过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识过于淡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李某的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若是当初李某泄露的文件给市场造成扰动,那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律师说法】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说明
一、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
二、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主观上为故意。
三、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四、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八刑法》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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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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