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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11条新规严管“红头文件

2018-06-05 法律服务网 1765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红头文件”。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一)严禁越权发文。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得——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严控发文数量。

·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三)严格制发程序。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

评估论证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核

集体审议决定

向社会公开发布

······

(四)认真评估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五)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

·合法性审核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七)坚持集体审议。

·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八)及时公开发布。

·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九)健全责任机制。

·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十)强化备案监督。

·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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