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 法律服务网 1765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红头文件”。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一)严禁越权发文。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得——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二)严控发文数量。
·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三)严格制发程序。
·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
评估论证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核
集体审议决定
向社会公开发布
······
(四)认真评估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五)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
·合法性审核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七)坚持集体审议。
·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八)及时公开发布。
·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九)健全责任机制。
·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十)强化备案监督。
·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十一)加强督查考核。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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