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法律服务网 2177
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订立的,都会存在过失碰撞的情况,那么,船舶碰撞中过失的确定是如何进行的?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原则采用客观标准】
在民法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该或能够预见却没有或没能预见,致使损害发生。那么,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究竟是以行为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为准,还是以行为人能够预见的范围为准,对此,民法学家有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主张以应该预见来判断过失的,叫客观标准;主张以能够预见来判断过失的,叫主观标准。
《海商法》通常所说的过失(Fault, Negligence),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所以,从长期海事审判实践来看,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它是指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没有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或不行为,即构成过失行为。因此是否作到通常的技术和谨慎是衡量碰撞过失的客观标准。这种标准不仅适用于通常情况,而且已适用于特殊情况,从而就与《1972年国际海上碰撞规则》对过失的判定取得了一致。
【船舶碰撞的过失分类】
船舶碰撞过失可以分为实际过失和推定过失两大类。推定过失又分为法律推定过失和事实推定过失。
1)实际过失。是指在举证时,证明某一方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方面犯有某种具体的过失。例如,船员违反良好船艺,疏忽瞭望,违反航行规则,船上设备有缺陷,船员配备不当等都是造成船舶碰撞原因的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推定是指从已经确定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例如一船违反法定的航行规则,除非该轮能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违背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这一原则已被《1910年碰撞规则》所废除,因为适用这一原则会给法官判案以方便,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但美国至今仍在沿用这个规则,并未在法律上予以废除。我国及其他多数航运国家均在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废除了这一原则。
3)事实推定过失。即从已经证实的基本事实中,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例如两条船舶发生碰撞,其中受损一方能够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其他符合一定要求的基本事实,法庭就可以从这种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方犯有过失的假定事实。除非另一方能证明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身没有过失,或者有过失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否则便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推定过失原则,被各国普遍采用。例如,某一在航船与一锚泊船碰撞,如果锚泊船证明其锚泊位置适当,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有效地指示了它的存在,在航船对此提不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便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在航船犯有过失,除非在航船能证明碰撞系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否则便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机会原则】
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英国称之为“避让机会原则”(Clear Chance Rule)、“过失中断”(Faults Separate),美国叫作“最后避让机会”(Last Clear Chance),曾是判定船舶碰撞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所谓最后机会原则,是指两船碰撞,如果双方都有疏忽,都要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知道或应该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后来有疏忽的一方应单独负责。此项原则源于1842年英国法院的“驴案”判例。因毛驴主人疏忽,毛驴脱缰横躺在公路上,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上了毛驴。毛驴的主人对司机的雇主提出诉讼。法院判决毛驴的主人可以获得全部的赔偿。原因是尽管毛驴的主人有过错,但真正导致碰撞发生的原因使汽车司机的过失,即他驾车速度太快。他完全可以谨慎地驾驶,有最后的机会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这一原则曾被广泛运用于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责任划分上。
我国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因为在某些场合下,采用这一原则不尽合理,即使英国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少采用这一原则。现在,英国更注重合理性,而不再着眼于谁拥有最后机会。
【什么是“宾夕法尼亚规则”?】
宾夕法尼亚规则(Pennsylvania Rule)产生于187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宾夕法尼亚”案所作的判决。1869年在新泽西州的Sandy Hook附近海域,两条悬挂英国国旗的船舶“Mary Troop”号帆船和2,388吨级的“Pennsylvania”轮在浓雾中相撞。经证实“Pennsylvania”轮雾中行驶速度过快,明显是碰撞的主要原因。“Mary Troop”船没有鸣放雾号而是施敲雾钟,违反了美国的地方航行规则。据此最高法院判决“Mary Troop”船不能证明未鸣放雾号并不是导致碰撞的原因,因此推定其有过失,同“Pennsylvania”轮一样,各承担50%的责任。“宾夕法尼亚规则”即由此而得名。该规则的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的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这种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后来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要求违章船舶不仅要证明违章不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而且还要进一步证明违章是不可能造成碰撞。
随着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废除,“宾夕法尼亚规则”也受到很大的冲击,其作用逐渐减弱。尽管如此,现时这一原则仍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
【什么是“双方疏忽等效”原则?它与“平分过失原则”有什么不用?】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对此双方各自承担50%的碰撞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哪方的过失是主要的。比如,某轮空载尾倾沿河下行,尾倾的严重程度使船长无法进行正常了望,结果碰撞了一艘没点灯的,锚泊在主航道上的训练船,该船上没有人。对这一案件,只有碰撞双方平分过失才是合理的,并符合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时,平分过失的原则。对此,我国《海商法》及海事司法实践都予以肯定。
平分过失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过失,而不论过失程度如何,均应对碰撞造成的损害各负50%的责任。《1910年碰撞公约》实施之前,这是海运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1910年碰撞公约》实施之后,废除了这一原则,随后,英国通过法律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在美国,直到1975年才出现改变此项原则的判例,但至今仍未在法律上予以修改。
上述两项原则虽有不同,但其最终结果却是相同的,即碰撞双方平分过失,各自承担损害责任的50%。然而两者的含义又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当将两者混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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