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法律服务网 1864
几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主要是优化完善了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考核体系,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均需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提升了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的,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一、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办法》明确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针对巡游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不同特征,对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做了区别: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2、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3、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4、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1、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2、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3、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4、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2、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3、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4、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办法》还明确了奖惩措施,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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