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6 法律服务网 2008
【前言】
近日,山东聊城一患者在医生的推荐下从第三者手中买了抗癌药卡博替尼,服用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患者家属将买来的药送到是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款卡博替尼是假药。
【事件经过】
近日,聊城市民王玉青反映,其父亲在聊城市肿瘤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陈宗祥给推荐了一款名为“卡博替尼”(Cabozantinib Tablets)的抗癌药,并将药名写入医嘱单。据医嘱单显示,2018年7月23日16时32分的医嘱中写着“卡博替尼 60mg po qd”,医嘱单上还有医生签名和护士签名。
王玉青对当地媒体称,她从陈宗祥医生推荐的第三者手中买到两盒“卡博替尼”,每盒13000元,药品是印度生产的。但其父亲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呕吐、厌食等反应,她到济南、北京的大医院咨询后,被告知此款抗癌药不能服用,于是停药。其父亲2018年11月去世后,王玉青把买来的“卡博替尼”送到当地食药监部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是“假药”。
据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Cabozantinib Tablets 60mg的认定意见书》显示,该产品译名为卡博替尼片剂60mg,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均为英文,外包装盒和说明书标示的制造商为“LUCIUs”,标注为“药品”、“仅凭处方销售”、“批号:TC0009/CB”,“构成”显示含有“卡博替尼(S)-苹果酸盐”成分,“适应症和用法”标示为“卡博替尼用于治疗早期接受抗血管生成治疗的晚期肾细胞(RCC)患者”,“剂量及用法”标示为“60mg每日”。此外,该产品外包盒和说明书未标明药品批准文号。
对于王玉青经医生开药,买到假抗癌药的情况,聊城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科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目前正在调查中,还没有调查结果和处置结果。聊城市食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书显示,王玉青购买的卡博替尼应按假药论处,该产品属于依照相关法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相关法规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假药。
据聊城市肿瘤医院官网显示,陈宗祥系肿瘤科主任医师,1986 年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肿瘤的放、化疗工作。擅长疑似恶性肿瘤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对各种恶性肿瘤的规范放疗、化疗、靶向及综合治疗有专长,对各种难治(包括治疗无效、复发、高龄、体质衰弱、顽固性癌症)患者的个体化处理有丰富经验。
负责此案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原因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离的冷知识】
1,陈医生是否提供了购买渠道?是否收受回扣?
根据《关于陈宗祥医师建议患者使用”卡博替尼”药品的情况通报》内容,陈医生仅推荐了这种药(即仅提到药名),因为患者家属购买无门,才建议其与其他病友一起购买。既然是通过病友互助,医生也不可能拿到回扣。而且病友互助购药,也是很多癌症患者购买国内尚未上市的靶向药常用方法,电影《我不是药神》里面有相关描述。
2.“假药”是否导致患者过快死亡?是否因为用“假药”而停用化疗药导致耽误患者?
小细胞肺癌是一种凶险的恶性疾病,多数患者在发现时就已经出现转移,进入广泛期。目前根据全球范围的统计,小细胞肺癌广泛期的中位生存期为6-10个月。患者于4月14日因小细胞肺癌住院,11月10日病逝,7个月的生存时间,基本上还是在中位生存期范围内。况且之所以推荐卡博替尼,无非是因为传统治疗方法(化疗)效果差。毕竟小细胞肺癌虽然对化疗敏感,但也容易出现化疗药耐药。目前主张多种化疗药联合使用,但即便如此,耐药现象还是会出现。
材料显示7月23日发现疾病进展,提示肿瘤对化疗药耐药,病人面临无药可用的窘境。陈医生这才推荐使用卡博替尼搏一搏。所以使用卡博替尼并不存在耽误患者化疗的情况——化疗药已经被肿瘤细胞耐受了。
3,病人服药后出现严重恶心呕吐、虚弱,是否是假药造成的?
靶向药并不是仙丹,目前为止还不存在完全没不良反应的靶向药。但是这些不良反应有时候可以是癌症本身导致的,靶向药有可能加重原有症状的同时增加一些新的不良反应。而病人家属反映的不良反应也都是卡博替尼常见的不良反应。
4,药监局鉴定“卡博替尼”为假药,有相关依据吗?
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文中提到“卡博替尼”系一种由美国公司研发,由印度公司仿制,但并未获批进入中国市场的广谱抗癌药。因此药监局认定其为假药是正确的。
但这并非意味着药物完全没有作用,也不能证明此药导致了该患者的死亡。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三条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如下: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即为触犯本法,但是陈医生本人没有实施卖药的实行行为,只有一个介绍的行为,公安如果追究陈医生刑事责任的话,最大的可能是把他当做药贩子销售假药的共犯进行调查处理,所以我觉得如果对陈医生立案调查,辩护的要点应该放在陈医生与药贩子不属于共犯上。虽然陈医生介绍了购药渠道,但与药贩子之间并没有犯罪合意,不应按照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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