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6 法律服务网 2879
借名买车有风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因为一辆车,男子黄某近日将女子陈某告上法庭。据黄某自称,他假借陈某的名义买车,不想后来“假买”成了真,因这辆车的权属问题,两人又发生了纠纷。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诉称,买车时资金不够,需要贷款购车,但是他个人不符合按揭的条件,而陈某是本地人,可以按揭购车,所以借用了陈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他将车子挂名登记在陈某名下,并支付了该车的购车首期款及相关还款。2014年11月15日他拿到车子并使用,但是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陈某伙同几名案外人将小轿车抢走。黄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车子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归还车子给其占有、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陈某在寮步一家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轿车,并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两天后,黄某与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款了6万余元。2014年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10余万元的小轿车,并现支付购车款3万元,次日又支付1.2万余元购车款,余下6万余元按揭贷款支付。
根据相关票据显示,所有的收款通知单上付款人一栏填的均是陈某。而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署名均是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轿车由4S店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借名买车存风险】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车主”(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该车辆还可能被视为被挂名人的财产而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若顺利上牌后,被挂名人还可以将车辆卖出、报废等。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也同样存在风险。首先,若车辆发生事故,虽然是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车,但车辆登记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实际购车人未按时还贷会导致被挂名人的信用丧失;另外,在车辆违章扣分罚款等方面,被挂名人也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还是要按法规办事,切莫钻所谓的“漏洞”。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对于过错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义务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
【借名买车协议有效吗?】
在实践操作中,借用车辆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通过签订借用协议的方式明确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但是,借用协议仅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借用协议有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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