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 法律服务网 8869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错位的人生,十年寒窗苦读的努力付之东流,对于一个人的打击该有多大,王娜娜事件就是一记警钟。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案例还有多少不可知,但是对于被他人冒名顶替的人生却不可能回来。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此项罪名,但是对于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有相关的法规。
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这种行为给被冒名顶替的人带来了巨大影响,人生发生错位消磨的是逝去的韶华时光,更是其内心不可磨灭之痛。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可知,此行为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并出现了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则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冒名的人感到惋惜,对冒名顶替的人感到斥责,但更多的是希望此类事件不再上演。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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