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3 法律服务网 2705
【人是转移了,工龄却没了?】
A在B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近期公司因为经营管理问题,需要将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外一家C公司,其中转移的员工中便包含了A。A在与B公司在解除了劳动合同以后B公司并未对自己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且员工们在转移了公司以后,A经了解得知,他们在B公司工作的工龄没有计入到C公司,同时A在与C公司签订的新合同中也没有把自己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计入C公司的工作年限内,而是重新签订了一份三年,其中包含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A遂与其他员工组织提起了劳动仲裁。
【把我逝去的工龄还给我】
B公司员工并非因本人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C公司工作的,由B公司先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并由C公司与A订立新的劳动合同,A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C公司的工作年限。
而C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若A公司已经A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计算A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若B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把A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C公司的工作年限。
所以C公司应当将A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计入到C公司的工作年限内。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