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法律服务网 4756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曾流传过这样的一个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其浅层意思就是女儿嫁出去了就像倒水一样,覆水难收。正因如此,所以有少部分人都会有所偏见,重男轻女。女儿嫁出去了,那么就与本村无关,并收回其土地经营权,但其实这种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在少数。男女平等,在承包经营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如果外嫁女户口还未迁走并且在新的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拒绝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今社会倡导的是男女平等,不能存在性别上的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能以结婚、离婚为由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外嫁女如果在新居住的地方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那么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是不可以收回的,她依然可以享有土地经营、收益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权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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