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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病保险补偿金额限额提高至30万元

2018-11-07 法律服务网 1551

2018年11月3日湖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

据介绍,湖南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通知要求,在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湖南将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

为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湖南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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