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解读

发表日期:2020-02-19 法律服务网

为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出台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为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省国资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

一、文件出台背景

国务院国资委的两个规则列出的八种情形是目前国资监管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提示或者通报的各情形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应关系,只是严重程度不同。两个规则完善了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管,明确国资委将对出资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旨在抓早抓小、预防为主、警示为先;《通报》强化事后监督问责,明确国资委将对出资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两个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对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我省两个规则主要内容

国务院国资委两个规则中所列的八种情形,已经涵盖了省国资委日常监管工作的常见问题,无需再做补充完善。我省起草的两个规则主要是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两个规则的主要内容,重点对有关工作分工和流程进行了细化。

一是在适用的八种情形中在党中央、国务院后增加了省委、省政府;将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替换成了省国资委党委。

二是明确了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存在文件所列规定情形的,要以相关业务处(室、局)为主体拟制提示函和通报。委内制发提示函和通报以及出资企业上报文件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履行收发文程序,提示函中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印发,通报需报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要将所有印发文件和出资企业上报材料均抄送监督稽查局,由监督稽查局牵头负责按季度汇总分析提示函和通报反映出资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相关业务处(室、局)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三是考虑到监督时效的因素,将国务院国资委两个规则中的“定期”均明确为按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