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白洮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双。
被执行人谢振玉。
王利双与谢振玉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振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利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振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利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振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利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