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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2023-03-23 法律服务网 852

案例简介

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南京江宁一家银行原行长时某宁挪用,后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了南京李先生相关存折均加盖有该银行的印章,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涉案人员时某宁的《刑事判决书》也显示,时某宁在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先生等人的存款共计2430109元。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因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商业银行原行长作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行客户资金,对外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谨慎的管理责任和承担诚实信用义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内部员工涉嫌犯罪造成储户存款损失,并不能阻却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能将责任推给储户,除非储户有严重的过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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