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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被室友连捅100多刀身亡,被判死刑

2022-07-01 法律服务网 815

案情介绍:

6月29日,据报道,某高校大四学生王某因生活矛盾连捅室友100多刀致其身亡,法院宣判凶手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该判决书已经送到了被害人英杰的家里,父亲郝先生回忆起儿子的惨状止不住发抖……

凶手王某系大四学生,和英杰、张某等5人住在同一间宿舍。2021年9月13日晚,王某和张某吵了一架,王某当场大喊“要杀了你”。

隔天上午,张某因害怕,找到辅导员要求换寝室,或者将王某调离寝室。辅导员与王某母亲沟通后,建议她给孩子办走读比较好,并希望她能尽快来学校处理此事。

随后,王某母亲因为有事不能来沈阳,便给儿子打电话提个醒,这通电话让王某彻底起了杀心,计划“复仇”。

同年9月15日下午,王某先后买了3把水果刀,藏在背包里回到寝室,原本想要1人给1刀的,但是张某一直和别人在一起,不好下手,于是王某满学校找落单的英杰。

当时英杰和同校女友在图书馆学习,直到晚上十点多,英杰在回宿舍的路上被王某尾随,在一个没有路灯的过道,王某连刺对方腹部、颈部数刀,致其倒地。

行凶后,王某让过路学生报警,自己则留在现场等着被抓。

本案中凶手行凶后留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王某行凶之后让路过学生报警,自己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行为属于自首的情形。

二、自首是如何处罚的?

1、自首一般会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2、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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