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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2022-07-01 法律服务网 576

【基本案情】

湖南长沙刘女士前往同事黎先生家的果园摘梨,因未提前打招呼,当天黎先生不在,其妻黄女士便按照刘女士要求,只打了几个梨,刘女士捡起梨后突然被一个掉落的梨砸中左眼眶。刘女士花费1万住院治疗了15天,司法部门伤情鉴定意见显示左眼10级伤残。刘女士找黎先生协商赔偿无果,她将黎先生告上法院,索赔13万。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善意撑扶、见义勇为等。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造成受惠者损害,不应因此否定施惠者的善意和良好初衷,否则会伤害好意施惠人的热情,也不利于鼓励和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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