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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撤销

2022-06-28 法律服务网 561

【案件简介】

王某与妻子李某在2021年登记结婚,今年2月王某向李某坦白自己在婚前已经患有梅毒,妻子李某在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陪同王某治疗,但是至今都未能治愈。经多次检查,医生表示,该疾病会影响生育后代。再三考虑之后,妻子李某认为该疾病属于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王某对自己患有性病隐瞒不报,结婚之后才告知妻子李某患病实情,造成李某权益受损,有权对这一段婚姻反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律提醒】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重大疾病两种情形,能撤销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类婚姻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缺乏婚姻生活的基础。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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