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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死刑犯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免死

2022-06-28 法律服务网 707

【事件简介】

严某,女,三十五岁,长相姣好,有一个还算不错的工作。但严某总觉得工作赚的钱太少,心有不甘,便干起了贩卖妇女儿童的勾当。短短五年时间,严某采取硬抢、哄骗或者偷盗等方式,拐卖妇女儿童达二十多名。严某赚取了高额非法收入的同时,却造成了二十多个家庭的妻离子散。姣好的面容背后,却是一副蛇蝎心肠。在其中一次拐卖儿童的途中,为了防止孩子在火车上哭闹而暴露,遂给孩子服用了大量安眠药,导致孩子死亡。严某对此毫无警醒、悔改之心。在随后又一次偷盗婴儿时,被当场抓获。严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且人数众多,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同时因给被拐儿童服用大量安眠药,对其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被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严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经最高法核准死刑。但就在即将执行死刑的前几天,本应一死以谢其罪的严某,却被发现怀孕了。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对其死刑的判罚,改为无期徒刑。经查,原来是严某在羁押期间,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黄某见严某颇有姿色,便心生不轨。而严某因身陷囹圄,思忖再三,便同意与黄某行苟且之事。同时严某对怀孕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了解一二,心中也打起了小算盘,便多次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严某承诺,事成后(成功怀孕)将给予黄某巨额报酬。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的法律,妇女怀孕不适用死刑。在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怀孕的妇女的确会被视为需要特殊对待的一个群体,虽然母亲犯罪,但其腹中的胎儿是无辜的,不应该受“株连”。严某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其已经怀孕,因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再对其执行死刑,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本案中,基于被羁押人严某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某和严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严某完全处于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黄某涉嫌强奸罪。除此之外,黄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要件,非法接受严某的财物,为严某谋取利益。即使没有当场收受财物,事后再接受也构成受贿罪。事前,严某给黄某承诺,只要事成必有巨额钱财答谢,已然构成了受贿罪。因此,黄尧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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